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煙花爆竹“五禁”措施,減少環境污染,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財產安全,根據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》和《朔州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通告如下:
一、在朔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(除省外途經合法車輛外)和非法燃放煙花爆竹。
二、對違反規定非法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,公安機關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《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》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》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三、對在煙花爆竹“五禁”工作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四、機關、團體、企事業單位、社區(村民)委員會、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,應當做好本單位、本區域內禁燃禁放管理工作,設置禁燃禁放標志。
五、賓館、酒店、殯儀館、物業公司等單位應當做好本責任服務區范圍內禁燃禁放管理工作,對不履行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非法儲存、燃放煙花爆竹的,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六、各職能部門要落實監管主體責任,有效實施綜合治理,主動發現并依法查處非法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、燃放煙花爆竹行為?!?/div>
七、廣大人民群眾應自覺遵守本通告有關規定,不購買、不燃放煙花爆竹,主動向轄區派出所上繳存留的煙花爆竹。
八、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上述違法違規行為,均有權勸阻并向公安機關舉報,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據相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。
舉報電話:0349-110
朔州市公安局
2023年1月11日